昨天上午(2011年7月14日),由上海虹桥开往北京南的G114次高铁,行驶到常州北站时突发故障,“抛锚”一个半小时,全车乘客被迫换乘备用列车。这是继7月10日、12日两次大面积延误后,京沪高铁四天里发生的第三次延误事件,导致G114次晚点两个半小时。与前两次因供电系统故障引发的大延误不同,昨日的G114次延误可能是因为列车本身故障(《东方早报》7月14日)。
其实,与京沪高铁故障的影响乘客正常出行结果、以及铁路部门道歉言不由衷相比,铁路部门对此坚决拒赔与毫无顾忌的蛮横态度,更不是一般公共运输服务单位所会有的,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铁道部作为“政商合一”单位的特权,且与故障相比,其对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所有的危险性可能还更为严重、更加可怕。
因为就高铁乘客权益保护要求衡量,铁路部门作为公共承运单位,其应按照合同要求承担准时、安全到达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并应就此对屡行合同中不当行为承担相应后果。而且退一步来讲,即便是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铁路部门也有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尽可能减少乘客损害的义务,并且还要对由于应急措施的不当而致乘客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此对照,京沪高铁在四天时间里的三次故障,相关铁路部门在不能有效证明并使乘客信服的情况下,竟然对乘客的损失明确予以拒赔。这说明了什么问题?铁路部门又是凭何底气敢凌驾于法律要求之上?可以说,如果这个问题不明确、不能解决,那受到损害的就将不再仅仅仅只是现有的这些京沪高铁乘客利益,而必然是今后所有的高铁乘客权益。应该说,如果这样“拒赔”局面不能得到有力改变,结果铁路部门的霸道情行会进一步高涨,并且乘客的正当权益也会由此荡然无存。
还有以法律规范要求讲,众所周知,法律之所以称之为法律,就是因为其是社会公共意愿、并经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且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换句话也就如宪法所说,任何政党、任何单位与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否则,就应由国家强制力来强制其承担法律义务。而且进一步说,当铁道部作为“政商合一”单位时,“拒赔”实际上反映出的还是一种权法关系,以及法律是否存在“刑不上大夫”的性质问题。而如今的高铁拒赔事实就在面前,那相关的人大、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关应该怎么办?想这,不但是一个有关乘客与公众正当权益的问题,而且无疑还是一个有关法律权威与社会公正的重要命题。
所以笔者认为,面对京沪高铁故障“拒赔”态度,相关监督机关应对其所有的违法与侵犯乘客权益性质作出明确表态,并责令其作出纠正。否则,不当容忍的危险后果,肯定会比高铁故障本身还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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