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轨道条例突显出前瞻性、公益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诸多亮点。
全国范围内,昆明是第五个公布实施轨道条例的城市,前四家分别是上海、南京、重庆和广州。昆明地铁是全国第一个还未运营就已经公布轨道实施条例的城市,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昆明轨道交通实施的前瞻性。
条例第四条指出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解读:条例在总则中就明确定义城市轨道交通的公益性,整个条例围绕公益性展开,这也是条例的核心思想。
条例第五条指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日常管理。
解读: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将设立主体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这也明确了主体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和执法权。
条例第十一条指出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解读: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城市,还没有一个城市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做出此类规定。这是昆明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后,作出的创新性管理条例,对今后地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有法可依。
条例第十二条指出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与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通道、出入口等享有经营权。
解读:该条例借鉴吸收了港铁运营的模式,明确了轨道公司对“开口费”具有经营权,在其他城市是绝无仅有的。由于港铁在全球是少有可以盈利的地铁线路,借鉴港铁模式可以弥补昆明地铁运营成本。
条例二十二条明确地铁试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解读:还未开通运营就规定了地铁的试运营期限,保证了正式运营后的交通安全。
此外,条例第五章对安全和应急管理作出了强调和细化。详细规定了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运行中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为地铁运营提供了相当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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